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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0046號
債 權 人 黃福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長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楊長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兩造簽章修繕系爭房屋之書面或經債務人簽章之報價單或估價單。
三、含拍攝日期系爭房屋現狀之彩色照片。
四、解除契約之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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