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促,10070,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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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0070號
債 權 人 邱顯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君城、李茂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陳君城、李茂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96,000元如何計算而來?並請提出完整之「銷貨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含稅與否、總金額等。

三、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四、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五、請提出經債務人陳君城或李茂霖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應補正第二項應收帳款明細表或發票、請款單所示之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影本。

六、請提出本件買賣標的物即系爭浮雕畫含拍攝日期之彩色照片。

七、請具狀敘明兩造洽商買賣,其議價、決價暨交付之對象究係何人?並提出書面簽章文件。

八、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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