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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011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張景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曾新富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具狀陳報列明債務人之姓名。
二、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新富所得遺產範圍內給付…。
三、重新提出影印清晰、字體適中之被繼承人曾新富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重新提出影印清晰、字體適中之被繼承人曾新富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重新提出影印清晰、字體適中之被繼承人曾新富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六、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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