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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030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洪敏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碧萃絲創意有限公司、邱筱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據聲請人提出之債務人碧萃絲創意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所示,已選任邱筱芳為清算人;
聲請人列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誤?若係誤列,請具狀改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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