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041號
債 權 人 羅美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羅里淑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亦未出羅里淑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復未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兌領系爭支票或匯入債務人帳戶符合本件借款金額新台幣(下同)5,900,000元(4,400,000元及1,500,000元)之釋明文件;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