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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042號
債 權 人 李怡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CAIDO IVAN GEOFFREY PONTILLA(吉佛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完整且正確之借據中譯文(須載明翻譯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同時載明係依原文內容為完整正確之翻譯,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經查債務人係一般保證人,故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CAIDO IVAN GEOFFREY PONTILLA(吉佛力)於債權人就○○○(請債權人填載「主債務人」完整姓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向債權人給付…。
三、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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