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促,10484,2023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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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0484號
債 權 人 劉培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家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表明請求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或自民國112年9月10日起算利息?(僅能擇其一請求,不得併行主張)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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