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055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劉冠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仙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與請求金額、利率、利息暨違約金起算日相符之釋明文件(如帳務查詢明細表、交易往來明細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