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促,10612,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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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1061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徐雅荷
徐建彰 (已於民國105年4月11日死亡)
胡惠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徐雅荷、胡惠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柒佰零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建彰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查債務人徐建彰業於民國105年4月11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已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民事督促程序當事人能力,依前揭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駁回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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