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促,10784,202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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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0784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王萬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

職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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