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促,11225,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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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1225號
債 權 人 黃芳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旻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107,814元,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債權明細表說明,且依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之附表所列7種貨幣,敘明其中編號2、3、4、5、6、7所載貨幣與台幣之兌換比、兌換日期、金額等。

二、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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