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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11234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復旦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陳永發
債 務 人 李志宏
楊善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柒佰參拾元,及其中壹拾貳萬肆仟肆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五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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