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促,11615,2023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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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1615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建興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張建興之住所在臺東縣東河鄉,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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