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促,11855,2023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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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1855號
債 權 人 威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克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休旅家生活休閒股份有限公司龍潭營業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規定,就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須簡要敘明人、事、時、地,並說明是否已為對待給付(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欄位空白)。

二、債務人休旅家生活休閒股份有限公司「龍潭營業所」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四、表明明確之請求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或自民國111年8月31日起算?僅能擇一起算利息。

如請求自111年8月31日起算利息,應釋明其依據)。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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