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促,12174,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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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2174號
債 權 人 姜佩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依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黃依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註:惟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除須有借款金額之「交付」,尚須兩造間有借款之合意,始能成立。

況匯款之原因多端,雖可能係借款之「交付」,但亦可能是借款之「清償」,甚或可能係給付貨款、交付贈與金額、承攬報酬,皆無法排除,是債權人仍應補強關於兩造借款合意之證據,否則即難僅憑匯款單、支票等,即遽認係借款】。

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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