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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29號
債 權 人 聯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恩
非訟代理人 廖繼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家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家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413,471元如何計算而得?究係含稅或未稅金額?並請重新提出完整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各次銷貨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與各項目金額相符之發票號碼暨金額、總金額等,並提出及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上開明細表及發票所示之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書面文件影本。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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