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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347號
債 權 人 杜驊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褚震霆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本院111年審交簡字第105號刑事簡易判決之確定證明書影本、債務人褚震霆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本件車禍之過失責任全部歸屬債務人負擔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管轄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出具之車禍鑑定報告書、交通事故現場圖、警方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晰研判表等)、債權人每個月薪資所得54,000元之證明文件、催告函及回執、兩造最近兩年財產所得資料(認定撫慰金200,000元部分)、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502,789元如何計算而得?債權人各別請求金額若干?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各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等,並同時檢附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並檢具宇請求相符且足資認定之單據,經本院民國112年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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