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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3735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徐俊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傑瀚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具狀更正債務人傑瀚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稱(經查,為傑「瀚」營造有限公司)。
二、債權人管線遭債務人不慎挖損當日現場含拍攝日期之 彩色照片。
三、現場勘查報告。
四、催繳函之回執。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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