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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4464號
債 權 人 鍾俊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盧明清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盧明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其他足資認定得向盧明清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200,000元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之文件、本票等。
註:匯款原因多端,或有可能係借款之清償,甚或係給付貨款、贈與金額等,債權人既未補強其他可互核之佐證,殊難遽認係借款,自難認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經本院民國112年12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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