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促,15072,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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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507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黃芳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怡芳即艾恩髮廊(原名:奇蹟髮藝髮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名稱為:鍾怡芳即艾恩髮廊(原名:奇蹟髮藝髮廊),並更正聲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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