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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5156號
債 權 人 永信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金暉即艾傑歐工作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名稱為徐金暉即艾傑歐工作室。
二、債務人徐金暉即艾傑歐工作室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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