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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5330號
債 權 人 朱詠琪 住花蓮縣○○鄉○○路0段000號附00-0&Z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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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竑賓、高浩予、林博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陳竑賓、高浩予、林博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之完整支付命令聲請狀。
四、依系爭調解筆錄內容為正確之聲明。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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