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促,15397,2024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5397號
債 權 人 顏志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睿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黃睿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