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促,183,20230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83號
債 權 人 崴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增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安捷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6,647,971元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提出完整之「運送次數與應收運費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各次運送貨物之提單號碼、交付貨主之日期、各次運費金額、與各項目金額相符之發票號碼暨金額、總金額等,同時檢附並提出足資認定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並依序註記其依據。

三、請提出經債務人及其貨主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上開明細表所示之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書面文件影本。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