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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969號
債 權 人 忠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秉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銀航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銀航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說明:報價單左下方,「3万付現,6/17柯智文」之文字,究係何人書寫,當時之約定為何?三、重新提出經兩造簽章系爭工程之「完整」工程報價單影本(報價單下方載明:雙方簽章後,視同合約)。
四、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債務人拒付系爭工程尾款之原因為何?1、單純拖賴?2、工程有瑕疵或不符合約定之品質?3、逾期完工、相對人要求科處違約金?4、其他原因?六、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或抗辯。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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