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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2330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司木諾若谷.明威.沙玻利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30,534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單價、總金額等,及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二、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三、債務人司木諾若谷.明威.沙玻利維之居留證影本,並表明其居留證號。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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