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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2536號
債 權 人 楊金蘭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楊勝文、張俊豪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
又本件係以第三人劉宇軒為首之集團共同詐欺被害人乙○○共新台幣(下同)6,000,100元,惟依本院111年少護字第724號少年法庭宣示筆錄觀之,債務人丙○○、甲○○係扮演「馬夫」(僅係民法第185條第2項之幫助人,並非同條第1項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況依上開宣示筆錄所載,尚難遽認有直接參與詐取上開贓款之行為,債權人應敘明並提出請求丙○○、甲○○連帶給付6,000,100元及利息之依據為何?債權人亦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丙○○、甲○○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債權人復未敘明本院上開宣示筆錄是否經丙○○、甲○○提起抗告?若否,債權人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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