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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2851號
債 權 人 益詮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昌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Peda Joymee Francisco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權人於聲請狀所附之兩造通訊軟體對話「完整且正確」之中譯文(須載明翻譯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同時載明係依原文內容為完整正確之翻譯,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或提出經認證之中譯文。
二、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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