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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2876號
債 權 人 姜秀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謝秉軒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謝秉軒之最新戶籍謄本、催告函及回執、債務人收訖系爭1,800,000元借款之證明文件、釋明請求金額1,80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釋明本件違約事實究為何?究該當兩造契約何一條項款而屬違約?是否喪失期限利益?是否應事先催告始生效力?若是,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若否,亦應敘明其依據之契約項款為何?經本院民國112年3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1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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