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促,3137,2023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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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137號
債 權 人 廖文正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廖文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被繼承人廖長齡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廖長齡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廖長齡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廖長齡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債權人廖文正及債務人廖文華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人亦未提出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及中壢區仁美段465號建號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上開不動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以新台幣11,500,000元出售之完整相關證明文件、上開不動產係屬於被繼承人廖長齡遺產範圍之相關證明文件、足資認定債務人廖文華得代替被繼承人廖長齡之全體繼承人簽訂系爭切結書及處分上開不動產並自行分配其中金額予債權人之釋明文件,債權人復未提出如聲請狀(四)所載計算方式之房屋稅、搬遷費、仲服費、代書費…等完整相關證明文件;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嗣債權人雖具狀陳報部分釋明文件,然仍未提出被繼承人廖長齡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足資認定債務人廖文華得代替被繼承人廖長齡之全體繼承人簽訂系爭切結書及處分上開不動產並自行分配其中金額予債權人之釋明文件及如聲請狀(四)所載計算方式之房屋稅、搬遷費、仲服費、代書費…等完整相關證明文件。

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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