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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801號
債 權 人 連趙代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戴柏誠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戴柏誠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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