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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806號
債 權 人 呂宛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劉俊君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註: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為證,惟其內容僅請求債權人再給予一些時間,無法逕認雙方確有借款之事實及金額若干?況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通常兩造係各自選取有利於己之部分解讀、而忽略不利於己部分。
是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經本院民國112年4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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