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促,4058,2023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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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058號
債 權 人 大無限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長稜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柳鎬呈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釋明本件係經由電子平台所成立之消費借貸契約:1、兩造是否已「合意」成立消費借貸契約?2、有關債務人之簽章,究係採電子簽章亦或採數位簽章方式為之,是否符合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債權人應就上開兩點提出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驗證方式,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釋明本件違約事實究為何?究該當兩造契約何一條項款而屬違約?是否喪失期限利益?是否應事先催告始生效力?若是,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若否,亦應敘明其依據之契約項款為何?四、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須字體適中、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658,516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每月應繳月費金額若干?積欠月費期間、起訖,提出簡明計算式、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經本院民國112年4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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