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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468號
債 權 人 艾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TY WILFRED EMMANUEL HIDALGO(威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債務人TY WILFRED EMMANUEL HIDALGO(威爾)僅為一般保證人(擔保人),故請債權人更正為正確之聲明:債務人TY WILFRED EMMANUEL HIDALGO(威爾)於債權人就主債務人○○○(債權人須填寫完整正確之主債務人姓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給付債權人…。
二、請提出利息起算日依據之釋明文件影本(若無法提出,請改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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