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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468號
債 權 人 艾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TY WILFRED EMMANUEL HIDALGO(威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更正為正確之聲明:債務人TY WILFRED EMMANUEL HIDALGO(威爾)於債權人就主債務人○○○(債權人須填寫完整正確之主債務人姓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給付債權人…;
亦未提出利息起算日依據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改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復未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嗣債權人雖於同年月26日到院補正,然補正狀「僅敘明債務人阿娜莉(ARPON ANALYN JO LONGBAYAN),借據內有寫2021年6月需還清,債務人找不到人,借據內有寫借方未能付款,擔保人願意支付60,000元」等語。
然本件債務人TY WILFRED EMMANUEL HIDALGO(威爾)僅為一般保證人即擔保人,債權人未更正為正確聲明,亦未補正上開應補正事項。
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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