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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506號
債 權 人 賴詩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邱馨儀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經債務人或兩造簽章完整之買賣契約或訂購單(載明: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付款時點)、債務人邱馨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63,36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提出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經本院民國112年4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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