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促,4851,2023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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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851號
債 權 人 林永泉
林琦三
前列林永泉、林琦三共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陳麗珍、林文瑞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亦未表明票號377766號本票之提示日,及提示之對象為何人?(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況查本件係依票據關係請求付款,然系爭票號AL0000000、YA0000000號支票二張之發票日分別為民國103年12月15日、105年7月13日,然執票人分別於104年11月10日及106年7月7日提示,本件債務人李陳麗珍為上開二張支票之背書人,為發票人以外之前手,上開二張支票顯逾發票後7日內提示,依票據法第132條規定,對李陳麗珍已喪失追索權;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綜上,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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