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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5079號
債 權 人 廖文正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廖文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廖文華之最新戶籍謄本、釋明請求金額801,282元如何計算而得?應具狀說明系爭房地出售取得價金若干?應扣除知各項目金額若干(即應扣稅金?仲介費?雜費、母親李秀琴之長照費用),並提出與出售系爭房地價金、上述扣除費用等,均相符且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提出對債務人廖文華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
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提出系爭土地、房屋(0480地號、465建號)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證明、具狀說明:110年度家簡字第3號家事判決,是否已確定?若是,應提出其確定判決證明書,若否,應具狀敘明其目前進度為何?並提出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2年5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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