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促,5256,202307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5256號
債 權 人 台北比佛利夏威夷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生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啟禎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街0巷0號2樓之2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債務人黃啟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000071號催告函之回執、社區住戶規約、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欠費名單及各積欠金額)、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經本院民國112年5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