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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5261號
債 權 人 王茹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也恩、葉欣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葉欣祐係普通保證人,應具狀更正聲明為:「債務人郭也恩應給付債權人…,如就債務人郭也恩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葉欣祐給付之。」
。
二、具狀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表明利息起算日、利率;
如不請求利息,亦請具狀表明之。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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