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促,5306,2023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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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5306號
債 權 人 承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月妍


債 務 人 瑞勝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登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肆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末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模具開發費用計147,000元,惟除上開准許金額及其利息外,其餘請求債務人均拒付辯稱系爭模具,債權人迄今未送樣(驗收)合格,且尺寸不符,既未改善,未送債權人判別;

且開發期嚴重延誤,客戶亦無此需求等語。

此部分債權人若有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救濟,併予敘明。

五、駁回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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