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促,5384,2023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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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538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呂銘軒(即呂福鍚之繼承人)

呂盈蓁(即呂福鍚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福鍚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貳仟壹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福鍚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伍拾參萬肆仟壹佰零捌元,及其中伍拾貳萬玖仟柒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福鍚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肆拾肆萬玖仟陸佰參拾玖元,及其中肆拾參萬貳仟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福鍚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參拾伍萬肆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其中參拾肆萬參仟肆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五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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