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075號
債 權 人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蔡永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蔡永泉之最新戶籍謄本、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維修單據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80,838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單價、總金額等,及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2年6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