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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33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楊惠娟(即陳摩西之繼承人)、陳雪芬(即陳摩西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被繼承人陳摩西記事勿省略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陳摩西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願就繼承系統表之內容負法律責任),亦未提出被繼承人陳摩西之全體繼承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復未提出被繼承人陳摩西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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