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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404號
債 權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雪雲、賴聰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張雪雲、賴聰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請求年利率16%依據之釋明文件,請求利率若有誤,應更正,並敘明之。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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