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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574號
債 權 人 啦啦奶酪坊(爆料奶酪坊)
法定代理人 李志鴻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韓仍定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韓仍定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啦啦奶酪坊(爆料奶酪坊)原合夥人韓仍定轉讓其出資額予第三人卓家妘「前」、「後」之合夥事業登記資料及當時、現任法定代理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
又債權人提出之合夥出資額轉讓同意書、合夥同意書內容,並未記載債務人韓仍定究係是單純就出資額新台幣(下同)75,000元之轉讓,亦或係依據民法第305、306條規定,資產及債務概括承受之轉讓?若係主張後者,亦未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044號「完整」之不起書處分書、啦啦奶酪坊(爆料奶酪坊)清償部分借款之釋明文件、每月19日匯款18,166元至第三人即貸與人林玉琴指定之合作金庫中壢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資料,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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