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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6601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廖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壹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捌萬貳仟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壹萬伍仟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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