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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760號
債 權 人 荷絜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FERNANDO IRENE CRISTOBAL(艾樂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借據之完整正確之中譯文(應載明翻譯者姓名,並註明:確係照原文為完整、正確之翻譯,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或提出經認證之中譯文。
二、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三、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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