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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841號
債 權 人 林崇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均銘企業社、饒峰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均銘企業社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又均銘企業社若係獨資商號,請更正名稱為饒峰銘即均銘企業社。
二、債務人饒峰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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