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844號
債 權 人 璟都帝一琚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宇葶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匯璿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林匯璿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桃園市○○區○○○街00號8樓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文件、請求利率年息10%依據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利息),亦未釋明林匯璿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00號8樓」,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
註:債權人不得代收)、住戶規約;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